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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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錢駿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錢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錢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85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上訴後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990號其中轉讓禁藥罪部分撤回上訴確定,其餘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部分撤銷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上開案件並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044號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於民國98年7月7日入監執行,法務部於102年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趙功恆法官潘進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任正人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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