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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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易字第108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建龍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8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建龍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李辛茹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