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戴秋霖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等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秋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秋霖因違反銀行法等罪,經本院以98年度上重訴字第6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嗣經上訴,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724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0年2月24日送監執行。茲該受刑人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11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遲中慧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微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