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2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2184號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7樓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7樓代理人 林雅婷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1樓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羅淑琴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求利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之依據為何?(請補聲請狀所
稱信用卡約定條款之清晰影本以供辨視)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書記官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