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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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義泓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義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義泓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重訴字第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上訴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3843號判決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25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茲受刑人於97年12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吳淑惠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靜敏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