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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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89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上列具保人乙○○因受刑人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逃匿未到案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受刑人經保釋後,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已判決確定,於執行中經聲請人以97年度執字第93號案件傳喚執行時,經合法傳喚拒不到案執行,復經拘提,司法警察函覆受刑人行方不明,顯有逃亡之虞,又聲請人依具保人乙○○住所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等情,有本院96年度東簡字第542號判決書、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書、刑事保證金收據、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單、送達證書、拘票、員警拘提未獲報告書等附卷可憑,且受刑人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一份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裁定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馬培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尹玉琪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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