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389號上訴人即被告丙○○指定辯護人 連兆宗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乙○○等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乙○○等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至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宋祺
法官蔡明宏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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