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上易字第223號上訴人即附海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 律師複代理人 劉興業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孫世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2年1月2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58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並於本院提起附帶上訴,本院已於95年4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95年5月24日下午3時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黃騰耀
法官李媛媛法官許文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書記官陳明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