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0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邵良正律師被告丁○○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李詩皓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丁○○、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丁○○、乙○○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等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5月19日執行羈押,且均於94年8月19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等後,以上揭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自94年10月19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王綽光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秀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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