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交訴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訴字第14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育宗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過失傷害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如茵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交訴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訴字第14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育宗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過失傷害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如茵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