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簡字第58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豐簡字第5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長吉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212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長吉公然侮辱人,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又公然侮辱人,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再被
告前後二次犯行,時間不同,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
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7款,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洪堯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
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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