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8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6578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8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6578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