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77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01月30日96年度易字第771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對本院97年度易字第771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書狀僅記明不服該判決並提起上訴之旨;上訴之具體理由,則全無記載。而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經屆滿,於20日內,仍未補提具體理由,爰定期命補正,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作成本裁定。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侯廷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馮善詮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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