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司簡調字第914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楊富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馮自安 、 馮寶安 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馮自安尚積欠聲請人新台幣212,
194元及其利息未清償。經查得相對人馮自安之被繼承人遺
有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及20建號之房地(下稱
系爭不動產),相對人馮自安因恐繼承遺產後為聲請人追索
,乃將系爭不動產無償或有償登記予相對人馮寶安名下,聲
請人依民法第244條之規定聲請撤銷,並請求相對人應將系
爭不動產之分割登記塗銷,並登記為相對人馮自安、馮寶安
公同共有,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為撤銷相對人馮自安
、馮寶安間就系爭不動產之無償或有償行為。惟關於聲請人
聲請調解撤銷相對人間之無償或有償行為,仍須適於成立調
解,始得為之。然依聲請人聲請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
之情形,應屬撤銷權之行使,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
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為裁判創
設、變更、消滅、形成法律關係,即應由法院就該遺產分割
協議之法律行為得否撤銷為裁判確認。且上開撤銷訴訟係屬
訴訟權,而訴訟權不得為拋棄,聲請人自無從就該法律關係
拋棄權利並與相對人互相讓步而合意成立調解,故本件依法
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
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文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