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246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陳子安
被   告  周朝光潘美雲陳美雲 之繼承人
被   告  周志勇 即潘美雲即陳美雲之繼承人
被   告  周志鑫 即潘美雲即陳美雲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中簡字第2463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9年10月7日上午10時10分整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
簡易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筱涵
  書 記 官 張峻偉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潘美雲即陳美雲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
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陸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潘美雲即
陳美雲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原告主張:訴外人潘美雲即陳美雲於民國93年10月19日向原告
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3年12月19
日至100年10月19日止,利率固定按年利率8.88%計付,如未
依約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並自逾期之
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潘美雲即陳美雲未依約繳款,迄
至97年11月28日止尚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151,623元未為
清償。又潘美雲即陳美雲業於107年10月12日死亡,被告為其
法定繼承人,依民法第1153條規定,應於繼承遺產範圍內,就
潘美雲即陳美雲之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
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
示。
上開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消費性貸款約定書、放款帳
務明細查詢、轉催呆查詢、本院家事法庭函、繼承系統表、戶
籍謄本為證,本院依上開證據之調查結果,堪信原告所陳上情
為真正,本院即採為判決之基礎。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繼
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連帶給付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第389條第1項第3款。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筱涵
書記官張峻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書記官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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