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00號聲請人 汪錦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6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0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李陸華法官吳佳霖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沈彤檍┌──────────────────────────────────┐│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00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匯豐中華證卷投│安富基金│00-0000000-0│1│1000│││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02│匯豐中華證卷投│安富基金│00-0000000-0│1│1000│││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