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47號聲請人 陳田月桂 訴訟代理人 陳英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4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曾鈺仁┌──────────────────────────────────┐│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1-ND-0000000-0│1│1000│├──┼─────────────┼─────────┼──┼────┤│2│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1-ND-0000000-0│1│1000│├──┼─────────────┼─────────┼──┼────┤│3│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1-ND-0000000-0│1│1000│├──┼─────────────┼─────────┼──┼────┤│4│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1-ND-0000000-0│1│1000│├──┼─────────────┼─────────┼──┼────┤│5│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1-ND-0000000-0│1│1000│├──┼─────────────┼─────────┼──┼────┤│6│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1-ND-0000000-0│1│1000│├──┼─────────────┼─────────┼──┼────┤│7│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1-ND-0000000-0│1│1000│├──┼─────────────┼─────────┼──┼────┤│8│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1-ND-0000000-0│1│1000│├──┼─────────────┼─────────┼──┼────┤│9│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1-ND-0000000-0│1│1000│├──┼─────────────┼─────────┼──┼────┤│10│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1-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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