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60號聲請人米蘭婚禮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雅慧 代理人 王玟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6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吳佳霖法官李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謝達人┌────────────────────────────────────────────┐│附表:104年度除字第6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米蘭婚禮顧問有限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民│103年7月1日│25,500元│0000000│││司黃雅慧│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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