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6號聲請人 林順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6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吳佳霖法官李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謝達人┌────────────────────────────┐│附表:104年度除字第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1│200│├──┼────────────┼──────┼──┼──┤│0002│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1│200│├──┼────────────┼──────┼──┼──┤│0003│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48│├──┼────────────┼──────┼──┼──┤│0004│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