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7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75號聲請人 蕭永德 即弘盛企業社代理人 羅麗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2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李陸華法官吳佳霖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沈彤檍┌───────────────────────────────────────┐│附表:103年度除字第7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弘盛企業社│合作金庫商│103年7月8日│45,800元│RU0000000│││蕭永德│業銀行民權│││││││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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