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78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谷昶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谷昶樂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谷昶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另受刑人所犯有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受刑人已聲請就本件所犯各罪定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聲請書乙份在卷可按。本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
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另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要旨可參)。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另編號1至2之罪,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80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3至11之罪,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均經確定在案,並有判決、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為佐(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案號、確定日期等詳見附表所載)。至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受刑人已於民國106年3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亦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在卷為佐,就已執行完畢部分,揆以前揭說明,此為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於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並不生影響。另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罪得易科罰金,其餘之罪則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不得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已具狀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106年6月22日聲請書1份附卷為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列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復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2、3至11之罪各所示定應執行刑之刑度加計總和(計算式:10月+4年6月=5年4月),爰定受刑人本案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末因數罪併罰中之1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本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罪雖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然既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定應執行刑,即不得易科罰金,亦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青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附表】受刑人谷昶樂本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年2月│├────────┼───────────┼────────────┼───────────┤│犯罪日期│104年11月19日│105年5月11日│104年10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5年度毒偵字│高雄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825號│5865號│27896號等│├───┬────┼───────────┼────────────┼───────────┤││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673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542號│105年度訴字第81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6月27日│106年1月9日│106年2月7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673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542號│105年度訴字第810號││判決├────┼───────────┼────────────┼───────────┤││判決│105年6月27日│106年1月9日│106年3月10日│││確定日期││││├───┴────┼───────────┴────────────┼───────────┤│備註│1.逼號1之罪於106年3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編號3至11經該判決定應│││編號1、2之罪,前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809號裁│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定。│└────────┴────────────────────────┴───────────┘┌────────┬───────────┬────────────┬───────────┐│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2年2月│├────────┼───────────┼────────────┼───────────┤│犯罪日期│104年10月27日│104年10月29日│104年10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第│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第│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7896號等│27896號等│27896號等│├───┬────┼───────────┼────────────┼───────────┤││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810號│105年度訴字第810號│105年度訴字第81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2月7日│106年2月7日│106年2月7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810號│105年度訴字第810號│105年度訴字第810號││判決├────┼───────────┼────────────┼───────────┤││判決│106年3月10日│106年3月10日│106年3月10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3至11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2年4月│├────────┼───────────┼────────────┼───────────┤│犯罪日期│104年10月7日│104年10月12日│104年10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第│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7896號等│27896號等│27896號等│├───┬────┼───────────┼────────────┼───────────┤││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810號│105年度訴字第810號│105年度訴字第81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2月7日│106年2月7日│106年2月7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810號│105年度訴字第810號│105年度訴字第810號││判決├────┼───────────┼────────────┼───────────┤││判決│106年03月10日│106年03月10日│106年03月10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3至11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編號│10│11│(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2年2月││├────────┼───────────┼────────────┼───────────┤│犯罪日期│104年10月16日│104年10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第│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7896號等│27896號等││├───┬────┼───────────┼────────────┼───────────┤││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810號│105年度訴字第81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2月7日│106年2月7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810號│105年度訴字第810號│││判決├────┼───────────┼────────────┼───────────┤││判決│106年3月10日│106年3月10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3至11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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