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0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01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威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執聲字第13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威舜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威舜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受刑人請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規定,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公布修正,並於0月00日生效。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是依刑法第2條第
1項但書規定,就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部分,適用新修正刑法第50條規定。
三、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刑事訴訟法第
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考);基此,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亦可參照)。
四、本件受刑人所犯竊盜等17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並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各該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復有受刑人提出之聲請狀1份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6號所示之罪,固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6月,現受刑人既有如附表所示17罪應定執行刑,則前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該41罪之應執行刑。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17號所示罪宣告刑之總和(有期徒刑10年11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16號所定應執行刑及附表編號17之刑之總和(有期徒刑9年2月)。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17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審酌受刑人之行為時間,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綜合判斷,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書記官李季鴻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有期徒刑拾月。│││折算壹日。│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0年09月03日│100年08月14日│100年08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0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0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26410號│字第5849、6162號│字第5849、6162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簡字第5737號│100年度審訴字第3375│100年度審訴字第3375││事實審│││、3495號│、3495號││├────┼──────────┼──────────┼──────────┤││判決日期│100年11月03日│100年12月30日│100年12月30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簡字第5737號│100年度審訴字第3375│100年度審訴字第3375││判決│││、3495號│、3495號││├────┼──────────┼──────────┼──────────┤││判決│100年12月07日│100年12月30日│100年12月30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有期徒刑拾月。│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0年09月11日│100年09月11日│100年09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0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0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0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5849、6162號│字第5849、6162號│字第6933、7073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100年度審訴字第3375│100年度審訴字第3375│101年度審訴字第179號│││案號│、3495號│、349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2月30日│100年12月30日│101年01月20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3375│100年度審訴字第3375│101年度審訴字第179號││判決││、3495號│、3495號│││├────┼──────────┼──────────┼──────────┤││判決│100年12月30日│100年12月30日│101年01月20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宣告刑│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拾月。│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0年09月17日│100年10月05日│100年10月05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0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0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0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6933、7073號│字第6933、7073號│字第6933、7073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79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79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7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01月20日│101年01月20日│101年01月20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79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79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79號││判決││││││├────┼──────────┼──────────┼──────────┤││判決│101年01月20日│101年01月20日│101年01月20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捌月。││││││├────────┼──────────┼──────────┼──────────┤││││││犯罪日期│100年08月02日│100年07月29日│100年09月01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0年度偵緝│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2428、2436號│第4471、5186號│第4471、5186號││││││├───┬────┼──────────┼──────────┼──────────┤││││││││法院│雄高分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281號│101年度審易字第821號│101年度審易字第82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04月25日│101年05月28日│101年05月28日│├───┼────┼──────────┼──────────┼──────────┤││││││││法院│雄高分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281號│101年度審易字第821號│101年度審易字第821號││判決││││││├────┼──────────┼──────────┼──────────┤││判決│101年04月25日│101年06月26日│101年06月26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3│14│15│├────────┼──────────┼──────────┼──────────┤││││││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宣告刑│有期徒刑拾壹月。│有期徒刑拾月。│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0年09月03日上午9││犯罪日期│100年09月07日│100年09月03日│時45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1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1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4471號│字第2812號│字第2812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821號│101年度審訴字第2144│101年度審訴字第2144││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1年05月28日│101年08月09日│101年08月09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821號│101年度審訴字第2144│101年度審訴字第2144││判決│││號│號││├────┼──────────┼──────────┼──────────┤││判決│101年06月26日│101年08月09日│101年08月09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6│17││├────────┼──────────┼──────────┼──────────┤││││││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捌月。│││││││├────────┼──────────┼──────────┼──────────┤││100年7月22日晚間11││││犯罪日期│時至100年7月23日上│100年07月24日││││午11時間某時│││├────────┼──────────┼──────────┼──────────┤││高雄地檢100年度偵緝│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偵查(自訴)機關│字第2428、2436號│第3797號│││年度案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26號│106年度審易字第52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02月03日│106年05月04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26號│106年度審易字第522號│││判決││││││├────┼──────────┼──────────┼──────────┤││判決│101年03月05日│106年06月04日││││確定日期││││├───┴────┼──────────┼──────────┼──────────┤││編號1至16曾定有期徒││││備註│刑8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