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6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 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26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上易字第2681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玉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218號,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9989、22529、2305
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6
1條第1項、第2項、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所稱「具體理由」,係指須就不服之判決為具體之指摘而言,如僅泛稱原判決認事用法或量刑不當、採證違法、判決不公等,均非具體理由(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2點參照)。
二、原審判決被告王玉玲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共21罪,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又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共4罪,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檢察官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意旨略以:被告佯稱投資土地建屋云云,誆騙告訴人 林友旗劉桂珍林高惜子高洪秀美鄭金城張淑貞洪俊雄 等人,次數高達21次,遭詐騙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以下同)1,
280萬6,000元,金額非微,復利用職務之便,多次侵占公款,且犯後始終矯飾其詞,矢口否認犯行,犯後態度難認良好。又被告對於詐得款項之資金流向從未詳細交代,迄今從未與告訴人等道歉、和解。原審判決對被告犯詐欺罪21次,共計判處有期徒刑17年3月;另犯業務侵占罪4次,共計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然原審就應執行刑部分,卻僅宣告有期徒刑3年6月,無疑變相減輕其刑,此與數罪本質相違,亦不符比例原則及可測度性之刑事處罰標準,徒生民眾對法院判決之疑惑,故原審過度給予被告刑罰之優惠,未見刑法公平正義理念之貫徹,量刑實有未洽,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另為更適當之判決等語。
三、經查,原審判決依憑被告之供述、證人林友旗、劉桂珍、林高惜子、高洪秀美、鄭金城、張淑貞、洪俊雄、林友旗、戴文興、劉桂珍之證述、卷內相關匯款單據、被告彰化銀行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詳如附表內所載頁數)、借據、本票、被告與證人高洪秀美、鄭金城之通話錄音檔案各1份、原審勘驗筆錄以及世誠公司開立之銷貨單共4紙等證據,認定被告詐欺取財及業務侵占等犯行,已詳述所憑證據與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並無任何憑空推論之情事,所為論斷,亦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均屬無違。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俾使法院就個案之量刑,能斟酌至當。而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2年臺上字第6696號判例參照)。原判決關於科刑之部分,已依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審酌被告僅因個人財務遭遇因難,不思以正當途徑設法週轉,竟利用證人林友旗、劉桂珍等人之信賴,誆騙該2人及其等周遭親友,造成證人林友旗等人受有重大損失,復利用職務之便,多次侵占公款,且犯後始終矯飾其詞,矢口否認犯行,迄今猶未見返還分毫款項,犯後態度難認良好,暨考量其無前科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得之數額、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而為量刑之準據,在量刑上對被告有利、不利事由,原審均已詳加審酌,並於法定刑度之內,予以量定,客觀上並無明顯濫權或失之過輕之情形。檢察官所執上訴理由,純係對原判決就刑之量定已詳予說明審酌之事項,漫為爭執,其顯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判決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或量刑等項有何不當或違法之處,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恒
法官陳春秋法官林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高瑞君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附表:
┌────┬────┬───────┬───┬──────┬───────────┬─────────┐│被害人│編號│時間│方式│金額│匯款單據/被告銀行帳戶│主文│││││││明細頁數││├────┼────┼───────┼───┼──────┼───────────┼─────────┤│林友旗│1│97年2月29日│匯款│100萬元│102年度偵字第19989號│王玉玲犯詐欺取財罪│││││││卷第24頁、本院卷第14頁│,處有期徒刑壹年。│││││││反面│││├────┼───────┼───┼──────┼───────────┼─────────┤││2│100年9月7日│匯款│50萬元│102年度偵字第19989號│王玉玲犯詐欺取財罪│││││││卷第29頁、本院卷第18頁│,處有期徒刑拾月。││├────┼───────┼───┼──────┼───────────┼─────────┤││3│100年11月28日│匯款│50萬元│102年度偵字第19989號│王玉玲犯詐欺取財罪│││││││卷第30頁、本院卷第18頁│,處有期徒刑拾月。│││││││反面│││├────┼───────┼───┼──────┼───────────┼─────────┤││4│100年12月30日│匯款│36萬4,000元│102年度偵字第19989號│王玉玲犯詐欺取財罪│││││││卷第30頁、本院卷第18頁│,處有期徒刑拾月。│││││││反面│││├────┼───────┼───┼──────┼───────────┼─────────┤││5│101年3月29日│匯款│50萬元│102年度偵字第19989號│王玉玲犯詐欺取財罪│││││││卷第29頁、本院卷第18頁│,處有期徒刑拾月。│││││││反面│││├────┼───────┼───┼──────┼───────────┼─────────┤││6│101年4月16日│匯款│45萬5,000元│102年度偵字第19989號│王玉玲犯詐欺取財罪│││││││卷第31頁、本院卷第18頁│,處有期徒刑拾月。│││││││反面│││├────┼───────┼───┼──────┼───────────┼─────────┤││7│101年7月20日│匯款│54萬6,000元│102年度偵字第19989號│王玉玲犯詐欺取財罪│││││││卷第31頁、本院卷第19頁│,處有期徒刑拾月。││├────┼───────┼───┼──────┼───────────┼─────────┤││8│101年11月13日│匯款│65萬1,000元│102年度偵字第19989號│王玉玲犯詐欺取財罪│││││││卷第32頁、本院卷第19頁│,處有期徒刑拾月。││├────┼───────┼───┴──────┴───────────┼─────────┤│││合計│451萬6,000元││├────┼────┼───────┼───┬──────┬───────────┼─────────┤│劉桂珍│9│97年7月22日│匯款│50萬元│102年度偵字第19989號│王玉玲犯詐欺取財罪│││││││卷第24頁、本院卷第15頁│,處有期徒刑拾月。││├────┼───────┼───┼──────┼───────────┼─────────┤││10│98年1月6日│匯款│66萬元│102年度偵字第19989號│王玉玲犯詐欺取財罪│││││││卷第25頁、本院卷第15頁│,處有期徒刑拾月。││├────┼───────┼───┼──────┼───────────┼─────────┤││11│98年8月27日│匯款│60萬元│102年度偵字第19989號│王玉玲犯詐欺取財罪│││││││卷第25頁、本院卷第16頁│,處有期徒刑拾月。││├────┼───────┼───┼──────┼───────────┼─────────┤││12│98年10月3日│匯款│10萬元│102年度偵字第19989號│王玉玲犯詐欺取財罪│││││││卷第83頁│,處有期徒刑柒月。││├────┼───────┼───┴──────┴───────────┼─────────┤│││合計│186萬元││├────┼────┼───────┼───┬──────┬───────────┼─────────┤│林高惜子│13│98年4月21日│匯款│100萬元│102年度偵字第19989號│王玉玲犯詐欺取財罪│││││││卷第26頁│,處有期徒刑壹年。││├────┼───────┼───┼──────┼───────────┼─────────┤││14│98年6月23日│匯款│50萬元│102年度偵字第19989號│王玉玲犯詐欺取財罪│││││││卷第27頁、本院卷第15頁│,處有期徒刑拾月。│││││││反面│││├────┼───────┼───┼──────┼───────────┼─────────┤││15│98年11月25日│匯款│50萬元│102年度偵字第19989號│王玉玲犯詐欺取財罪│││││││卷第27頁、本院卷第16頁│,處有期徒刑拾月。│││││││反面│││├────┼───────┼───┼──────┼───────────┼─────────┤││16│99月1月22日│匯款│50萬元│102年度偵字第19989號│王玉玲犯詐欺取財罪│││││││卷第26頁、本院卷第16頁│,處有期徒刑拾月。│││││││反面│││├────┼───────┼───┼──────┼───────────┼─────────┤││17│99年8月5日│匯款│18萬元│102年度偵字第19989號│王玉玲犯詐欺取財罪│││││││卷第28頁、本院卷第17頁│,處有期徒刑拾月。││├────┼───────┼───┴──────┴───────────┼─────────┤│││合計│268萬元││├────┼────┼───────┼───┬──────┬───────────┼─────────┤│高洪秀美│18│99年9月2日│匯款│200萬元│102年度偵字第22529號│王玉玲犯詐欺取財罪│││││││卷第6頁、本院卷第17頁│,處有期徒刑壹年。││├────┼───────┼───┼──────┼───────────┤││││99年10月18日│匯款│100萬元│102年度偵字第22529號││││││││卷第6頁、本院卷第17頁││││││││反面│││├────┼───────┼───┴──────┴───────────┼─────────┤│││合計│300萬元(嗣經證人高洪秀美於本院審理中確認受││││││騙金額為300萬元,起訴書記載為306萬元,應予││││││更正)││├────┼────┼───────┼───┬──────┬───────────┼─────────┤│鄭金城│19│100年10月15日│現金│10萬元││王玉玲犯詐欺取財罪││││下午3時許││││,處有期徒刑柒月。│├────┼────┼───────┼───┼──────┼───────────┼─────────┤│張淑貞│20│101年10月5日│現金│60萬元││王玉玲犯詐欺取財罪││││下午2時許││││,處有期徒刑拾月。│├────┼────┼───────┼───┼──────┼───────────┼─────────┤│洪俊雄│21│102年3月間│現金│5萬元││王玉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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