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37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康育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9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康育銓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附表編號1至18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編號19至24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康育銓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另受刑人所犯有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受刑人已聲請就本件所犯各罪定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聲請書乙份在卷可按。本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
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要旨可參)。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另編號3、4、編號5至15、編號16、17之罪,經附表所示裁判定應執行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為佐(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案號、確定日期等詳見附表所載)。另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至18之罪係於編號1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而編號20至24之罪則於編號19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是應就編號1至18(即聲請意旨所稱A集團)、編號19至24(即聲請意旨所稱B集團),各定應執行刑。又所犯附表編號1、2、5至15、18、20、23、24之罪得易科罰金,其餘之罪則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不得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A、B集團之罪各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民國106年5月2日、同年7月28日聲請書各1份附卷為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A集團、B集團之罪聲請各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復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
A集團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3至4、5至15、16至17所示定應執行刑與編號1、2、18所定之刑度加計總和(即1年3月+2年10月+10月+4月+4月+5月=6年)。再斟酌不論A集團、B集團之罪,受刑人所犯多為竊盜、施用毒品等罪質相同之罪,且分別為104年
5月至8月、同年10月至12間之密接時間內所犯,依「限制加重原則」之量刑原理,爰定受刑人本案就編號1至18、編號19至24之罪,各定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末因數罪併罰中之1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本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5至15、18、20、23、24之罪雖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然既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定應執行刑,即不得易科罰金,亦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至於聲請意旨附表編號3、4之判決案號均漏載「104年度審訴字第2071號」、編號18之判決日期應為「105年(誤載為104年)4月28日」,均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青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附表】受刑人康育銓本案編號1至18(A集團)、編號19至24
(B集團)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4年5月30日│104年7月8日│104年7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4年度速偵字│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第│高雄地檢104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3819號│16947號│第3964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簡字第2653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845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774號││││││、第207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7月15日│104年11月20日│105年2月5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簡字第2653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845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774號││││││、第2071號││判決├────┼───────────┼───────────┼───────────┤││判決│104年9月8日│104年12月22日│105年2月5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3、4之罪,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A集團(編號1至18)│└────────┴───────────────────────────────────┘┌────────┬───────────┬───────────┬───────────┐│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4年7月29日│104年6月4日│104年6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4年度毒偵字│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第│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3964號│18755號│18755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774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75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75號││││、第207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2月5日│105年3月18日│105年3月18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774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75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75號││││、第2071號││││判決├────┼───────────┼───────────┼───────────┤││判決│105年2月5日│105年4月19日│105年4月19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3、4之罪,經該判│編號5至15之罪,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月│││3月│││├───────────┴───────────────────────┤││A集團(編號1至18)│└────────┴───────────────────────────────────┘┌────────┬───────────┬───────────┬───────────┐│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4年6月21日│104年6月30日│104年7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第│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第│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8755號│18755號│18755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75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75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7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3月18日│105年3月18日│105年3月18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75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75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75號││判決├────┼───────────┼───────────┼───────────┤││判決│105年4月19日│105年4月19日│105年4月19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5至15之罪,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A集團(編號1至18)│└────────┴───────────────────────────────────┘┌────────┬───────────┬───────────┬───────────┐│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年7月23日│104年5月16日│104年7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第│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第│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8755號│18755號│18755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75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75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7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3月18日│105年3月18日│105年3月18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75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75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75號││判決├────┼───────────┼───────────┼───────────┤││判決│105年4月19日│105年4月19日│105年4月19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5至15之罪,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A集團(編號1至18)│└────────┴───────────────────────────────────┘┌────────┬───────────┬───────────┬───────────┐│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4年7月28日│104年7月29日│104年7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第│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第│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8755號│18755號│18755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75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75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7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3月18日│105年3月18日│105年3月18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75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75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75號││判決├────┼───────────┼───────────┼───────────┤││判決│105年4月19日│105年4月19日│105年4月19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5至15之罪,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A集團(編號1至18)│└────────┴───────────────────────────────────┘┌────────┬───────────┬───────────┬───────────┐│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4年7月5日│104年7月6日│104年8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第│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第│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8755號│18755號│2504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75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75號│105年度簡字第144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3月18日│105年3月18日│105年4月28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75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75號│105年度簡字第1445號││判決├────┼───────────┼───────────┼───────────┤││判決│105年4月19日│105年4月19日│105年5月24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6、17之罪,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A集團(編號1至18)│└────────┴───────────────────────────────────┘┌────────┬───────────┬───────────┬───────────┐│編號│19│20│2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4年10月20日│104年10月30日│104年10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4年度毒偵字│高雄地檢105年度毒偵字│高雄地檢105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5354號│第654號│第654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27號│105年度審訴字第292號│105年度審訴字第29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2月26日│105年3月18日│105年3月18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27號│105年度審訴字第292號│105年度審訴字第292號││├────┼───────────┼───────────┼───────────┤││判決│105年2月26日│105年3月18日│105年3月18日│││確定日期││││├───┴────┼───────────┴───────────┴───────────┤│備註│B集團(編號19至24)│└────────┴───────────────────────────────────┘┌────────┬───────────┬───────────┬───────────┐│編號│22│23│2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年12月14日│104年12月14日│104年10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5年度毒偵字│高雄地檢105年度毒偵字│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1014號│第1014號│8259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558號│105年度審訴字第558號│105年度簡字第305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5月27日│105年5月27日│105年6月30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558號│105年度審訴字第558號│105年度簡字第3050號││判決├────┼───────────┼───────────┼───────────┤││判決│105年5月27日│105年5月27日│105年7月26日│││確定日期││││├───┴────┼───────────┴───────────┴───────────┤│備註│B集團(編號19至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