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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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2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5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告乙○○因毒品案件,經鈞院指定保證金一萬元後,已將被告釋放,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查:聲請人業經二度指定被告應於94年12月30日、95年2月7日到署執行,並經合法傳、拘未著,此有傳票送達回證、拘票執行報告各二紙、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一紙附卷可稽,被告自己逃匿,聲請意旨要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
書記官王靜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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