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94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9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1948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力能空力技研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柒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當事人之主張:
一、原告方面:聲明請求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75,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其陳述及所提出之證據如下:
被告力能空力技研有限公司於民國93年3月31日向原告借款
2筆,金額分別為54萬元、36萬元,借款期間均自93年3月31日起至96年3月31日止,約定利息依原告公告之基準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2.77按月計付,並於原告調整基準利率時,自調整日後第一個應繳款日起,改按調整後之基準利率加原約定加碼利率調整計付,借款本金之償付共分36期,每一個月為一期,自93年4月30日起按期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未依約清償本息時,除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揭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揭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惟上開借款被告力能空力技研有限公司僅還本繳息至94年5月5日止,依被告力能空力技研有限公司簽立之約定書第5條第1項約定,上開借款視為到期,目前尚欠本金575,000元及應付之利息、違約金,應立即清償。被告甲○○於93年3月19日簽立保證書,保證被告力能空力技研有限公司對原告所負之債務,以本金
100萬元為限額,願負連帶清償之責,上開借款在其保證範圍內,該保證人應與被告力能空力技研有限公司連帶清償上開借款。為此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提出借據、放款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約定書、保證書等影本為證據。
二、被告方面:被告以目前被告的工廠已經沒有在做,現在無法立即償還,因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等語。
貳、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陳述相符之借據、放款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約定書、保證書等影本為證據,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足認為原告前述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主張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清償借款並按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書記官賴玉芬┌─────────────────────────────────────────┐│附表:(單位:新臺幣:元)94年度訴字第1948號│├──┬────┬────┬─────┬─────┬───┬─────┬──────┤│編號│借款金額│借款餘額│借款期間│最後繳息日│年利率│利息起訖日│違約金起訖日│├──┼────┼────┼─────┼─────┼───┼─────┼──────┤│01│540,000│345,000│93.03.31.│94.05.05│6.380%│94.05.06起│94.06.01起至│││││~96.03.31│││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02│360,000│230,000│93.03.31.│94.05.05│6.380%│94.05.06起│94.06.01起至│││││~96.03.31│││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合計│900,000│575,000││├──┴────┴────┴────────────────────────────┤│違約金計算方式:自94年6月1日起至94年12月1日止按原利率百分之十,自94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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