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基簡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基簡字第591號原告丙○○○即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10月5日下午5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提出訴外人鄭紹棠之完整繼承系統表及其各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
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書記官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