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7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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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4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473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蔡麗靜
謝惠慈 被告巨鼎地產有限公司(原名:巨鼎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狄家彥 被告 藍英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31,431元及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巨鼎地產有限公司邀同被告狄家彥、藍英豪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9年6月17日向伊借款共4,000,000元(詳細內容如附表二),迄今尚餘本金1,631,431元及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經催討返還未果,故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等法律關係提起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及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92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客戶往來查詢單為證(本院卷第13頁至第31頁、第73頁至第78頁),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予以爭執,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應認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視同自認,依上開證據調查及法律適用結果,堪信原告所述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葉晨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書記官許雅惠
【附表一】編號請求未償本金金額(新臺幣/元)利息起算日(民國)利息迄日(民國)計息週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民國)違約金迄日(民國)違約金計算利率(%)-左列利率即指同表之「計息週年利率」137,416112/9/22清償日3.45112/10/23清償日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2149,685112/9/22清償日3.45112/10/23清償日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1%計付382,132112/6/22清償日3.45112/7/23清償日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2%計付4745,143112/6/22清償日3.45112/7/23清償日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3%計付5127,416112/6/22清償日3.45112/7/23清償日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4%計付6489,639112/7/22清償日3.45112/8/23清償日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5%計付合計1,631,431【附表二】編號借款日期(民國)借款金額(新臺幣/元)請求未償本金金額(新臺幣/元)利息起算日(民國)利息迄日(民國)計息週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民國)違約金迄日(民國)違約金計算利率(%)-左列利率即指同表之「計息週年利率」1109/6/17100,00037,416112/9/22清償日3.45112/10/23清償日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2109/6/17400,000149,685112/9/22清償日3.45112/10/23清償日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1%計付3109/6/17200,00082,132112/6/22清償日3.45112/7/23清償日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2%計付4109/6/171,800,000745,143112/6/22清償日3.45112/7/23清償日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3%計付5109/6/17300,000127,416112/6/22清償日3.45112/7/23清償日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4%計付6109/6/171,200,000489,639112/7/22清償日3.45112/8/23清償日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5%計付合計4,000,0001,631,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