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拍字第10號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乙○○相對人丙○○
巷5弄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又抵押之不動產如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該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甲○○於民國97年3月2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9,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7年3月18日,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契約之約定,業已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第三人謙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謙宇公司)於97年3月19日邀第三人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5,800,000元,借款期間自97年3月21日起至98年3月21日止,每月付息一次,到期日還清本金,利息則按聲請人二年期定期儲蓄機動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0.815計付。如遲延履行時,除按遲延時利率支付遲延利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並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經聲請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後,得視為全部到期。詎第三人謙宇公司自97年9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通知第三人謙宇公司及第三人甲○○還款,第三人謙宇公司及第三人甲○○仍未依約繳納,尚有本金15,000,000元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相對人丙○○於97年7月17日因買賣關係取得系爭不動產,本於前開抵押權追及效力,聲請人自得列丙○○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特約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電腦交易查詢單影本各1份、催告函及回執、授信約定書影本各3份、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分別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並於98年1月15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至債務人即第三人甲○○雖具狀陳稱聲請人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與市場價格相去甚遠,應為24,000,000元云云,惟聲請人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係徵收聲請費用之標準,其與市場價格是否相符無涉。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瑕疵時,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抵押權人並無於聲請拍賣抵押物前,先行訴請確認其權利存在之義務(最高法院49年台抗字第244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查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各項資料,依據形式上審查結果,足堪認定本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而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揆之首揭說明,即應准許拍賣抵押物。又第三人甲○○若對債權債務關係是否存在仍有所爭執,因係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判例意旨,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即相對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附表(土地):98年度拍字第10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市││光華││379││││783│8561/78300││└──┴───┴────┴────┴────┴───────┴─┴──┴──┴──────┴──────┴───┘┌───────────────────────────────────────────────────────────────────────┐│附表(建物)︰98年度拍字第1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層次│層次│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4605│新竹市○○○○段│停車空間│一層:│二層:│三層:│四層:│五層:│突出│突出│288.10│雨遮、屋│45.02│平方公│全部│││││華街101│379地號│、住宅、│60.53│46.69│34.16│55.30│53.16│物一│物二││簷、陽台││尺││││││巷5號││樓梯間,││││││層:│層:││││││││││││鋼筋混凝││││││19.1│19.1││││││││││││土造,5││││││3│3││││││││││││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