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4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4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403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該段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而言,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提出本票一件、支票二件為證,惟其中本票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為無效票據。又票號CL0000000之支票並非債務人甲○○所簽發亦非經其背書,尚難謂聲請人就其本票及支票金額新台幣共肆拾萬元之聲請為有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就此部分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書記官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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