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1號聲請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 朱昭勳 律師即債務人乙○○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乙○○於民國(下同)92年10月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案外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1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權利存續期間自92年10月7日至122年10月6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業已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債務人乙○○於92年10月15日邀第三人 張仁美 為連帶保證人,分別向案外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0,000元及800,000元,並約定借款期間、利率及還款方式,又遲延履行時,除按遲延時利率支付遲延期間之利息外,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另按遲延時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另按遲延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而案外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則將其對債務人乙○○之上開債權與其他相關權利讓與聲請人,業已辦畢抵押權變更登記在案。詎上開借款即因債務人乙○○死亡而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二份、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13號裁定(以上均為影本)、債權讓與證明書正本、債權讓與公告正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13號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誤,並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已於98年2月5日合法送達於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書記官林淑瑜┌───────────────────────────────────────────────────────┐│附表(土地):98年度司拍字第11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縣│新豐鄉│大埔││656│建│││757.08│60000分之│││││││││││││3042││└──┴───┴────┴────┴────┴───────┴─┴──┴──┴──────┴──────┴───┘┌─────────────────────────────────────────────────────────────┐│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22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二│││││││││││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層│││││││││││││││││├─┼─┼──────┼────┼────┼─┼─┼─┼─┼─┼─┼─┼─┼─┼─┼─┼─┼────┼─┼─┼───┼───┤│1│9│新竹縣新豐鄉│新竹縣新│住家用、│8│││││││││││8│陽台│7│平│全部│共用部│││9│建興路2段573│豐鄉大埔│鋼筋混凝│2│││││││││││2││.│方││分:大││││巷8號2樓│段656地│土造、5│.│││││││││││.││8│公││埔段│││││號│層│1│││││││││││1││1│尺││104、│││││││2│││││││││││2│││││105建│││││││││││││││││││││││號,權│││││││││││││││││││││││利範圍│││││││││││││││││││││││10分之│││││││││││││││││││││││1、│││││││││││││││││││││││10000│││││││││││││││││││││││分之│││││││││││││││││││││││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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