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402號債權人韋旺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冠豪冷凍企業有限公司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冠豪冷凍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冠豪冷凍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增列債務人冠豪冷凍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欄位。
三、債權證明文件,及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書記官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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