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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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字第489號
上 訴 人 B男(真實姓名、年籍、住址均詳卷)
即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B男之父(真實姓名、年籍、住址均詳卷)
B男之母(真實姓名、年籍、住址均詳卷)
被上訴人 A女(真實姓名、年籍、住址均詳卷)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A女之父(真實姓名、年籍、住址均詳卷)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00,000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毓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