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8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蕭敦仁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壹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執行羈押。本院茲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訊問被告後,認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夏金郎
法官蔡廷宜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書記官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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