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46號原告丙○○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三○一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進清法官王昌鑫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書記官張木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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