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37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因被告之子急需開刀,且被告與妻又已離異,需被告親自簽字與照顧。另被告在外工作瑣事未完成,致無法領到尾款,被告之子要開刀,急需用錢,且被告已坦承犯行,為此聲請具保候傳等語。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而由法官一人審理之,先予敘明。又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係通緝到案,有逃亡事實,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又被告之子縱有因病需要開刀,然與被告是否羈押無關,且被告並未經禁止接見、通信,如有需被告於開刀同意書簽名,亦得送至看守所由被告簽名,無須停止羈押始得在開刀同意書上簽名,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書記官于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