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20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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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2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20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4057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乃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引用之(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周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
書記官劉玫金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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