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22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家境清寒,家中尚有年邁雙親及幼子需被告照顧扶養,且家中生計均靠被告維持,而被告積欠債務尚未償還,債主至家中逼債,爰請求具保停止羈押以處理家中事務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因涉犯刑法第350條常業贓物罪,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罪嫌重大,且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94年8月3日起執行羈押,並於同年11月3日延長羈押2月。被告雖依法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本件審判及執行程序尚未完成,被告上開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現仍存在,從而,本院認本案被告仍續予羈押為當,聲請人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李水源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
書記官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