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63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提供擔保新臺幣貳佰叁拾萬元後,本院九十四年度執字第一四七二七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七五七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因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94年度民執字第14727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94年度訴字第757號事件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2月16日
書記官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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