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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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訴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623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永勝 選任辯護人 朱清雄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理由欄之㈣⒉⑴所引用「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應更正為「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關於理由欄之㈣⒉⑴所引用「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顯係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依前揭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趙春碧法官莊宇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文永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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