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244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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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24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四四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等因妨害電腦使用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八三○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伺服器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乙○○基於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之犯意,竟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凌晨一時四十三分至四十七分止,在使用告訴人甲○○於遊戲新幹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幹線公司)所屬之「仙境傳說」線上遊戲之帳號內所虛擬之角色「新竹合明軒」時,將該帳號下煙斗、山羊頭盔、花葉、披肩(一洞)、金屬頭盔、妖精長耳朵飾等虛擬寶物價值新台幣一萬餘元之電磁紀錄,接續移轉至乙○○設於上開線上遊戲之自己帳號內(帳號0000000000)所虛擬之角色「一歲就@粉嗆」名下,無故取得告訴人儲存在新幹線公司電腦「ODIN-1伺服器」內之上開虛擬寶物之電磁紀錄,致告訴人無法經由電腦程式之判讀,再行支配該表彰虛擬寶物之電磁記錄,而生損害於告訴人。」,及將「仙境傳說遊戲電磁紀錄」更正為「仙境傳說遊戲玩家歷程登載電磁紀錄」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之立法理由,係將原立法認屬竊盜罪章之「竊取電磁紀錄」行為,改列為新增之「妨害電腦使用罪章」,是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磁紀錄,在修法前分別以詐欺、毀損、竊盜等罪論處,修法後則以妨害電腦使用罪章各罪為統整之規範,故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取得電磁紀錄罪。被告於前揭所示之密接時間下,無故取得如附表所示之虛擬寶物之電磁紀錄之行為,係基於同一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犯意下之接續行為,僅侵害一個法益,為接續犯,只論以單純一罪。爰審酌電腦為現今日常生活之重要工具,民眾對電腦之依賴性與日俱增,若電腦中之重要資訊遭到取得、刪除或變更,將導致電腦使用人之重大損害,不惟對個人生活造成損失,對社會秩序之安定亦造成相當程度之破壞,且犯罪動機及目的均非良善,惟念其事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黃宣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謝文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