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重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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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重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上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甲○○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亞西國王藥局即 陳姿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 律師上訴人利原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被上訴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茲訂於民國98年4月30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甲○○及乙○○本人均應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謝靜雯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書記官邱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