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8年度營簡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營簡字第213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田乙嵐
        陳文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高政雄 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號)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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