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救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救字第73號
聲 請 人  黃朝基
訴訟代理人  陳家暄 律師
相 對 人  陳麗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下稱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
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
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
國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並經司法院104年7月3日院
台廳司四字第1040017783號令定自同年月6日施行之法律扶
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是經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者
,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應無庸
再予審查(法律扶助法第63條修正理由參照)。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主張因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並已向法扶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
,遂依法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
會法律扶助申請編號第0000000-D-023號審查表、申請人資
力審查詢問表、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參(附於本院108年度
雄補字第1121號卷),聲請人既經法扶基金會高雄分會准予
扶助,復觀諸聲請人所述原因事實,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琬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書記官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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