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12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126號
原   告  楊錦僔
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 丁慶松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