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116號
原 告 陳億憲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 法扶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
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
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此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1項前段、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一)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62,561元(含積欠工資54,330元、資遣費8,231元);以
及(二)請求被告應提繳12,015元至原告之勞工保險局勞工
退休金個人專戶,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74,576元,本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原告請求積欠工資62,561元部
分,因具有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規定工資之性質,依
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1,000元之
二分之一即5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計算
式:1,000元-500元=5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
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8年度岡救字第4號),如經
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
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
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