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17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冠昕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3年8月1日上午9時40分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淵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