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8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蔡琇媛 律師訴訟代理人 洪毓良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榮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