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0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09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壹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繼續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八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一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繼續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何世全法官余德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日晟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