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簡字第3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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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沙簡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敏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44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江敏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2條
第2項、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書記官柳寶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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